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庆历异闻

庆历异闻

作者:歧婕

类别:穿越

状态:连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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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后更新:2024-11-2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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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知悼子卒,未葬;平公饮酒,师旷、李调侍,鼓钟。杜蒉自外来,闻钟声,曰:“安在?”曰:“在寝。”杜蒉入寝,历阶而升,酌,曰:“旷饮斯。”又酌,曰:“调饮斯。”又酌,堂上北面坐饮之。降,趋而出。平公呼而进之曰:“蒉,曩者尔心或开予,是以不与尔言;尔饮旷何也?”曰:“子卯不乐;知悼子在堂,斯其为子卯也大矣。旷也大师也,不以诏,是以饮之也。”“尔饮调何也?”曰:“调也君之亵臣也,为一饮一食,忘君之疾,是以饮之也。”“尔饮何也?”曰:“蒉也宰夫也,非刀匕是共,又敢与知防,是以饮之也。”平公曰:“寡人亦有过焉,酌而饮寡人。”杜蒉洗而扬觯。公谓侍者曰:“如我死,则必无废斯爵也。”至于今,既毕献,斯扬觯,谓之杜举。

  孔子曰:“于呼哀哉!我观周道,幽、厉伤之,吾舍鲁何适矣!鲁之郊禘,非礼也,周公其衰矣!杞之郊也禹也,宋之郊也契也,是天子之事守也。故天子祭天地,诸侯祭社稷。”祝嘏莫敢易其常古,是谓大假。祝嘏辞说,藏于宗祝巫史,非礼也,是谓幽国。醆斝及尸君,非礼也,是谓僭君。冕弁兵革藏于私家,非礼也,是谓胁君。大夫具官,祭器不假,声乐皆具,非礼也,是谓乱国。故仕于公曰臣,仕于家曰仆。三年之丧,与新有昏者,期不使。以衰裳入朝,与家仆杂居齐齿,非礼也,是谓君与臣同国。故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,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,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,是谓制度。故天子适诸侯,必舍其祖朝,而不以礼籍入,是谓天子坏法乱纪。诸侯非问疾吊丧而入诸臣之家,是谓君臣为谑。是故,礼者君之大柄也,所以别嫌明微,傧鬼神,考制度,别仁义,所以治政安君也。故政不正,则君位危;君位危,则大臣倍,小臣窃。刑肃而俗敝,则法无常;法无常,而礼无列;礼无列,则士不事也。刑肃而俗敝,则民弗归也,是谓疵国。故政者君之所以藏身也。是故夫政必本于天,殽以降命。命降于社之谓殽地,降于祖庙之谓仁义,降于山川之谓兴作,降于五祀之谓制度。此圣人所以藏身之固也。故圣人参于天地,并于鬼神,以治政也。处其所存,礼之序也;玩其所乐,民之治也。故天生时而地生财,人其父生而师教之:四者,君以正用之,故君者立于无过之地也。故君者所明也,非明人者也。君者所养也,非养人者也。君者所事也,非事人者也。故君明人则有过,养人则不足,事人则失位。故百姓则君以自治也,养君以自安也,事君以自显也。故礼达而分定,人皆爱其死而患其生。故用人之知去其诈,用人之勇去其怒,用人之仁去其贪。故国有患,君死社稷谓之义,大夫死宗庙谓之变。故圣人耐以天下为一家,以中国为一人者,非意之也,必知其情,辟于其义,明于其利,达于其患,然后能为之。何谓人情?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,弗学而能。何谓人义?父慈、子孝、兄良、弟弟、夫义、妇听、长惠、幼顺、君仁、臣忠十者,谓之人义。讲信修睦,谓之人利。争夺相杀,谓之人患。故圣人所以治人七情,修十义,讲信修睦,尚辞让,去争夺,舍礼何以治之?饮食男女,人之大欲存焉;死亡贫苦,人之大恶存焉。故欲恶者,心之大端也。人藏其心,不可测度也;美恶皆在其心,不见其色也,欲一以穷之,舍礼何以哉?故人者,其天地之德,阴阳之交,鬼神之会,五行之秀气也。故天秉阳,垂日星;地秉阴,窍于山川。播五行于四时,和而后月生也。是以三五而盈,三五而阙。五行之动,迭相竭也,五行、四时、十二月,还相为本也;五声、六律、、十二管,还相为宫也;五味、六和、、十二食,还相为质也;五色、六章、十二衣,还相为质也。故人者,天地之心也,五行之端也,食味别声被色而生者也。故圣人作则,必以天地为本,以阴阳为端,以四时为柄,以日星为纪,月以为量,鬼神以为徒,五行以为质,礼义以为器,人情以为田,四灵以为畜。以天地为本,故物可举也;以阴阳为端,故情可睹也;以四时为柄,故事可劝也;以日星为纪,故事可列也;月以为量,故功有艺也;鬼神以为徒,故事有守也;五行以为质,故事可复也;礼义以为器,故事行有考也;人情以为田,故人以为奥也;四灵以为畜,故饮食有由也。

  所谓治国必先齐其家者,其家不可教而能教人者,无之。故君子不出家而成教于国。孝者,所以事君也;弟者,所以事长也;慈者,所以使众也。《康诰》 曰:“如保赤子。”心诚求之,虽不中,不远矣。未有学养子而后嫁者也。一家仁,一国兴仁;一家让,一国兴让;一人贪戾,一国作乱,其机如此。此谓一言偾事, 一人定国。尧、舜率天下以仁,而民从之。桀、纣率天下以暴,而民从之。其所令反其所好,而民不从。是故君子有诸己而后求诸人,无诸己而后非诸人。所藏乎身不恕,而能喻诸人者,未之有也。故治国在齐其家。《诗》云:“桃之夭夭, 其叶蓁蓁。之子于归,宜其家人。”宜其家人,而后可以教国人。《诗》云:“ 宜兄宜弟。”宜兄宜弟,而后可以教国人。《诗》云:“其仪不忒,正是四国。” 其为父子兄弟足法,而后民法之也。此谓治国在齐其家。



简介:

  或问曰:“冠者不肉袒,何也?”曰:冠,至尊也,不居肉袒之体也,故为之免以代之也。

  君之丧:三日,子、夫人杖,五日既殡,授大夫世妇杖。子、大夫寝门之外杖,寝门之内辑之;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,即位则使人执之。子有王命则去杖,国君之命则辑杖,听卜有事于尸则去杖。大夫于君所则辑杖,于大夫所则杖。大夫之丧:三日之朝既殡,主人主妇室老皆杖。大夫有君命则去杖,大夫之命则辑杖;内子为夫人之命去杖,为世妇之命授人杖。士之丧:二日而殡,三日而朝,主人杖,妇人皆杖。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,于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。子皆杖,不以即位。大夫士哭殡则杖,哭柩则辑杖。弃杖者,断而弃之于隐者。

  周伯仁道桓茂倫:“嵚崎歷落可笑人。”或雲謝幼輿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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